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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民族大学2017年普通本科及预科招生章程

时间: 2017-06-1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327 收藏
省重点中央部委国家民委博士点硕士点保研资格
甘肃省/综合类/公办/国家民委
排名: 第378名
综合指数: 59.08
热度:13766K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为西北民族大学(NorthwestMinZuUniversity),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简称国家民委),学校国标代码为10742,属公办全日制多学科门类综合性大学。现有西北新村校区和榆中校区,西北新村校区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邮编730030;榆中校区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夏官营镇,邮编730124。

  第三条学校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西北民族大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包括普通文理科、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运动员、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贫困地区专项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等。

  第五条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情况,择优选拔。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本科、预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预科招生重大事宜,发挥民主监督和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为西北民族大学常设机构,负责普通本科、预科招生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国家民委和生源省(区、市)招生部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以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三)研究拟订学校招生章程、招生简章;

  (四)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五)组织实施学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学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对招生生源情况进行调研分析;

  (八)协调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学校招生工作由学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按照教育部和国家民委的有关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条学校本科、预科招生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部门向社会发布。

  第十一条学校预留少量本科计划,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民委所属院校本科招生预留计划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民族比例、人口较少民族生源等问题。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学校普通本科专业面向31个省(区、市)招收各民族考生,根据教育部、国家民委的有关政策,学校本科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约占65%。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少数民族考生调档比例,具体以有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

  第十三条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生源地(省、区、市)的相关规定,包括加分投档等政策。

  第十四条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五条非外语类专业外语课程均采用英语授课。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对进档考生按专业计划的100%录取。

  第十七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学校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其录取专业,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其中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BC以上,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录取;上海市和浙江省考生按照其考试院投档原则录取。

  第十九条学校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时,同等分数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考生同为汉族或少数民族时,按照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排序,对英语单科成绩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按照外语、文综、语文、数学成绩排序。

  第二十条法学(藏汉双语)、汉语言(藏汉翻译、蒙汉翻译、维汉翻译)、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蒙古、维吾尔)、物理学(藏汉双语)、数学与应用数学(藏汉双语)、工商管理(藏汉双语)专业各方向只招收高考加试相应民族语或使用相应民族语答卷的考生。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古语言)、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维吾尔语言)专业招收用汉语答卷的非民语考生。

  第二十一条高考录取时单科成绩要求:法学(藏汉双语)、汉语言(藏汉翻译、蒙汉翻译、维汉翻译)专业高考汉语文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经济与贸易类(中外合作办学)、外语类专业高考外语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经济学、金融学、保险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应用心理学专业属文、理科兼收,数学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土木工程专业数学成绩原则上达到及格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艺术类专业使用各省(区、市)统考(或联考)专业成绩录取,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使用美术类专业成绩。在考生艺术专业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达到省(区、市)录取最低控制线后,广播电视编导、数字媒体艺术专业按文化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其他艺术专业按专业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有固定投档录取规则要求的省份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内蒙古自治区艺术类考生按“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录取。

  第二十三条学校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在考生体育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区、市)录取控制线的情况下,按照考生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体育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如有固定投档录取规则要求的省份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时,按照教育部文件及各省级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必须通过我校专项测试。对专项测试合格经公示及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确认无问题的考生,在文化课达到控制线的基础上,按照专项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时,根据进档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分数下,按照单科成绩排序录取,其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文综、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理综、数学、语文、外语科目成绩排序。

  第二十七条学校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第二十八条新生入校后,学校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九条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西北民族大学学分制学费正式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5】948号)文件,学校学年学费收费标准如下:预科(文)、文科类专业3800元/学年;预科(理)、理科类专业4300元/学年;外语类专业4400元/学年;工科类专业4500元/学年;医学类专业4800元/学年;艺术类专业6900元/学年;民语类文科专业2500元/学年;民语类理科专业3000元/学年;新疆文、理科预科3000元/学年;经济与贸易类(中外合作办学)专业20000元/学年;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招收的藏语言、蒙古语言、维吾尔语言专业方向的非民语考生免收学费。

  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800-1200元。

  在新生入学时收费标准如有变化,将按照新标准执行。

  第三十条联系部门: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

  联系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西北新村1号邮编:730030

  学校网址:http://www.xbmu.edu.cn,电话(传真):0931-2938300,电子信箱:zsb@xbmu.edu.cn,监察举报受理电话:0931-2938569。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西北民族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西北民族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