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现制定长春师范学院招生章程如下。
学院全称:长春师范学院
院校代码:10205
院校性质:省属院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校
校 址:吉林省长春市吉长公路北线3号
邮 编:130032
招生条件:按照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当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收费标准:执行吉林省教育厅、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厅下发的吉教字[2000]68号《关于2000年吉林省高等学校招生收费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收费标准。
奖助措施:我校学生奖学金分别按国家奖学金、吉林省奖学金、院长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发放,按奖学金评定办法一年评定一次,以学生年终综合测评分为基础,分别为每年8000元、4000元、2000元、1500元、1000元、500元。
特困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提倡、协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工助学。
录取规则:
一、依据国家教育部最新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二、在录取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已经公布的招生来源计划,录取时一般不得调整招生计划总量。确需调整,须与生源省招生委员会协商,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调阅考生档案(比例一般为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内)、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四、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长春师范学院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但不能低于该省同批次最低控制线。
(1)文史、理工类专业:专业录取时遵守总分由高到低和专业顺序由先至后的原则:一、二专业志愿级差5分,二、三专业志愿级差3分,其他专业志愿为平行志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并兼顾相关科目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满额为止;对于总分低于所报专业志愿要求,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软件学院、国际合作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2)艺体类专业:
艺术类考生须持有我院艺术类加试合格证方可报考(吉林省美术类考生持吉林省美术类加试合格证即可)
音乐学、舞蹈学、美术学、艺术设计、动画、绘画、戏剧影视文学:按各省计划数的1:1.5投档。投档后,线内考生按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广播电视编导:按各省计划数的1:1.5投档,投档后按文化课成绩与专业成绩总和排序择优录取。
广告学:按各省计划数的1:1.2投档,投档后按文化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按各省计划数1:1.2投档。投档后,计划数的60%按文化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计划数的40%按专业课成绩排序择优录取。
五、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提档。高考原始总分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六、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执行。一些具有妨碍学生毕业后顺利走上教师岗位的身体限制的学生,请慎重考虑是否报考师范专业,如身材过于矮小,残疾或头脸部有明显缺陷等。非师范类旅游管理专业要求五官端正,口齿伶俐,男生身高172cm以上(包含172cm),女生身高162cm以上(包含162cm)。
七、学校部分专业要求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其余专业不受小语种限制。只招英语语种的专业将在招生专业计划里加以注释。
八、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完成国家及省招办录取工作后通过考生所在省招办公布录取结果,我院收到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招办纸介录取名册后立即邮寄录取通知书。
九、如此章程有违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精神,则遵循考生所在省文件执行。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校其他有关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2008年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