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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11-05-13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2382 收藏
省属硕士点
陕西省/财经类/公办/陕西省
排名: 第392名
综合指数: 62.61
热度:23809K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西安财经学院是中央与陕西省共建,以经济和管理类学科为主,经、管、文、法、理、工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财经类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办学地址:西安市长安区韦常路南段2号、西安市翠华南路44号、西安市翠华南路105号、西安市小寨东路64号。学校办学类型:公办。学校国标代码:11560。

  第三条 招生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四条 学习形式为全日制,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并达到相关规定后,毕业颁发西安财经学院毕业证书,达到规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西安财经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校实行分专业招生,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数据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六条 学校选拔新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为了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招生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成立“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院长、纪委书记担任,成员包括招生办公室、监察处、院长办公室、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集团负责人。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九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对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条 投档比例:我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陕西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一条 体检要求: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不限。根据我校专业培养要求和教学安排,学生入学后的外语课全部为英语。英语专业加试口语。

  第十三条 优惠政策: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录取及分专业原则:实行平行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志愿不满,可接受征集志愿考生;实行顺序志愿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第一志愿未满,则接受第二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录取按招生计划数1:1划定预录分数线,确定专业依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系统”中的“编辑投档单位模板”,“各级志愿间的关系”按“志愿清”执行,“各专业间的关系”按“专业清”执行。不满额的专业由其它进档考生从高分到低分递补。总分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外语的单科顺序,由高到低录取。

  对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达到c级以上。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A+c+、A+c依此类推。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本章程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艺术类招生: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本章程制定具体招生章程。

  第五章 收费、奖贷学金

  第十七条 收费:按招生当年陕西省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详见我校当年招生简章。

  第十八条 奖贷学金:奖贷学金制度详见我校当年招生简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通讯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韦常路南段2号,邮编:710100;招生咨询、联系方式:电话029—81556128;西安财经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haosheng.xaufe.edu.cn/。

  第二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西安财经学院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