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1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本科招生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校国标代码:10703。
第三条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实行“中央与陕西省共建,以陕西省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主要培养研究生和本科生。
第四条 本科生毕业颁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五条 校址:西安市雁塔路中段13号(本部校区)、幸福路中段(东校区),两校区相距约3公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学生处、教务处、监察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归口于学生处,负责本校本科招生录取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1号]和《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文件要求,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电气信息类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一条 学校所有专业男、女生均可报考,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调阅档案比例控制在105%-110%之间。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 对享受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予以认可,并依据考生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 普通文理类考生在专业录取时,学校根据考生填报志愿,在第一、二、三、四专业志愿之间设置分数级差,级差控制在3分以内,具体级差分值以所录考生总体专业志愿满足率较高为依据设置,其余专业志愿平行(内蒙古考生的专业录取方式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五条 江苏省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为选测BB以上,必测4C以上,技术科目合格。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排序。内蒙古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采取专业志愿清的方式。
第十六条 报考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专业的考生须有美术基础,入学后加试不合格者要调整到其他专业学习。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中艺术设计、工业设计、雕塑、摄影、会展艺术与技术等专业考生的录取按以下原则进行:
(1)生源所在地非陕西省的考生,在取得本校合格证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和折合成绩择优录取。折合成绩计算公式为:折合成绩=文化课成绩×60% + 校考成绩×40%。
(2)生源所在地为陕西省的考生,在取得本校合格证的基础上,艺术设计、摄影、雕塑、会展艺术与技术专业按照专业志愿顺序和校考成绩择优录取;工业设计专业按照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3)上述专业对外语单科成绩均有一定要求。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中文化产业管理专业的录取:生源所在地为陕西省的考生,省联考E1专业合格且在本校简章公布招生类别范围内,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山东省、河南省、甘肃省的考生,在取得本校合格证的基础上,按折合成绩择优录取。折合成绩=文化课成绩×40% + 校考成绩×60%。
第十九条 报考社会体育专业的考生,学校按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的招生录取,学校按照教育部文件要求和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并视考生实际和学校需要安排专业。
第二十一条 本校保送生的招生只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专业以当年公布招生计划为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录取新生,同时建筑学、城市规划、景观学、土木工程、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给水排水工程、艺术类专业等不招收色觉异常(色盲、色弱)考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将对已录取的新生进行严格复查,凡发现高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四章 其 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费及住宿费标准按陕西省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理工类4500元/学年;管理类4500元/学年;文史类3500元/学年;体育类4500元/学年;外语类4500元/学年;艺术类9000元/学年;住宿费1100元/学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社会企业奖学金等。同时对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奖、贷、助、补、减等资助措施。
第二十六条 招生咨询电话:029-82202288,029-82205014(传真),本科招生网的网址:http://zhaosheng.xauat.edu.cn,电子信箱:zhb@xauat.edu.cn。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并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