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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财经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5-09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572 收藏
省属硕士点
内蒙古自治区/财经类/公办/内蒙古自治区
排名: 第419名
综合指数: 58.31
热度:16779K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内蒙古财经大学2023年本、专科招生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招生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招生录取过程中,学校自觉接受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内蒙古财经大学

    2.学校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办学层次:硕士研究生、本科、高职高专

    4.学校代码:10139

    5.学校地址:西校区:呼和浩特市北二环路185号

           东校区:呼和浩特市海拉尔大街47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执行国家和省(市、自治区)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处理招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学校纪委负责招生期间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受理考生和家长投诉意见,依据相关规定对行为违规考生和工作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内蒙古财经大学2023年面向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办学条件,以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发展为原则,制定2023年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本招生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结合考生成绩择优录取。

第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全部采用网上远程录取的方式。

第十条 提档比例按照有关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于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录取和专业安排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

第十二条 专业安排以专业志愿清为原则。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如考生所填报专业已录取额满,并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将根据剩余专业的专业一志愿报考比例和考生投档分数,由高到低依次调剂;未填报专业服从调剂者,在其所填报志愿专业已录满时,学校将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 由省级招生部门按规定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先执行教育部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对文科和蒙授文科考生,依次按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文科综合、外语、文科数学择优录取;对理科和蒙授理科考生,依次按理科数学、理科综合、语文(蒙古语文甲或朝鲜语文)、外语择优录取。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当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如提供同分排位,同分排位靠前考生优先;如不提供同分排位或同分排位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第十五条 有特殊要求的专业:

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英语笔试成绩最低分数要求100分(满分以150分计)。

第十六条 本科专业中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金融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投资学(财富管理方向)专业只录取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以上专业学生(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入校后不接受转专业申请。

第十七条 我校预科班录取时不分专业,预科结束后,根据教育部、自治区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转入相关招生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奖、助、贷、勤、补、减、免”七位一体资助工作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无法筹集,可通过“绿色通道”先行办理入学手续,学生可以按照资助相关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学费减免,可以申报各项奖助学金、可通过勤工助学获得劳务报酬,可参加预征入伍申请学费减免、学费补偿代偿。

第五章 学费、学历与学位

第二十条 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培养和管理。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对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内蒙古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并颁发内蒙古财经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考生可通过信函、电话或登录网站获取学校概况、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录取结果等详细信息。

第二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 https://www.imufe.edu.cn

学校招生信息网: https://www.imufe.edu.cn/zsxxw/

招生咨询电话:0471-3345908  0471-5300555  0471-5300312

招生办公室电话:0471—5300319

通讯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北二环路185号内蒙古财经大学教务处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010070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具体招生专业计划,以上级主管部门实际审批为准。

第二十五条 内蒙古财经大学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招生中介”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招生章程由内蒙古财经大学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