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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时间: 2023-05-04 来源: 教育部 浏览量: 1124 收藏
省属硕士点
广东省/艺术类/公办/广东省
排名: 第0名
综合指数: 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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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星海音乐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8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和邮编

校本部: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398号,邮编:510006

沙河校区(乐器工程系、舞蹈学院):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48号,邮编:510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毕(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星海音乐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广东省,我校“统考+校考”、“统考合格”、“校考”专业录取批次为本科提前批次,“统考”专业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录音艺术专业在提前录取批次-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统考合格批次录取;音乐教育专业在本科录取批次-艺体类本科院校-体育艺术类统考批次录取;艺术管理专业在本科录取批次-普通类本院校批次录取。在广东省外,以各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1%的本科计划,用于同分点及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专业录取。预留计划的录取将根据各省(区、市)、各专业上线生源投档情况及录取进度,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招生计划最终以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第十六条  为保证生源质量,各院系(专业)具体招生名额可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在招生计划中进行适当调整。计划调整须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2023年的非广东省招生专业(除艺术管理专业外),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艺术管理专业的非广东省招生,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物理类),艺体类(音乐类、舞蹈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为保证招生质量,专业考试结束后,我校将统一对专业成绩进行复核,所有考生的专业成绩复核无误后方为有效成绩。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专业复查不合格或有舞弊行为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的自主划线院校之一。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教育专业执行广东省音乐类本科线,其余专业将根据各省生源情况自主划定专业分数线和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为选拔培养音乐与舞蹈专业领域的拔尖创新人才,对于专业水平特别优秀的考生,我校分类划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最低分数线。专业水平特别优秀指获得国际高规格专业赛事《文化部2015—2017年奖励的国际艺术比赛》的奖项、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舞蹈荷花奖的奖项。该类考生须经学校党委会审定、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生源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将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及投档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具体如下:

(一)除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专业外,报考其余各院系(专业)的基本乐科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资格线。

(二)我校所有专业文理兼招,文理统一划线。

(三)各专业具体录取细则

1.音乐学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60+(高考文化成绩/文化课满分)*40。综合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2.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艺术与科技专业、舞蹈学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70+(高考文化成绩/文化课满分)*30。综合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3.音乐表演专业、表演(音乐剧)专业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基本乐科成绩高的考生;如基本乐科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4.舞蹈表演专业、舞蹈编导专业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如高考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语文单科成绩高的考生。

5.艺术管理专业

无需参加专业考试,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如高考文化成绩相同,优先依次录取语文、英语、数学单科成绩高的考生。

6.音乐教育专业、录音艺术专业面向全国招生。

广东省考生音乐教育专业须参加声乐、钢琴科目考试,录音艺术专业须参加声乐、器乐(含钢琴)科目考试。按音乐学类合成总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投档满分750分)。计算公式:音乐学类合成总分=高考文化成绩*40%+音乐学类总分*2.5*60%。

非广东省考生按考试大纲要求参加相应科目考试,按综合分

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60+(高考文化成绩/文化课满分)*40。综合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7.录音艺术专业全国考生外语科目须达到70分(满分150分),方可录取。录音艺术专业视唱练耳与乐理科目按照:视唱成绩*20%+练耳与乐理机考成绩*80%计算合成分(合成分满分100分),该科目成绩要求广东省考生须达到 75 分(满分 100 分,四舍五入取整数),非广东省基本乐科须达到 65 分(满分 100 分,四舍五入取整数),方可录取。

8.其他录取细则

(1)不同专业之间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不能通用。

(2)非广东省考生,如所在省(区、市)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五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二十八条  乐器修造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听力有要求,请患有耳膜穿孔、慢性中耳炎等影响听觉功能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演唱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发声器官有要求,请患有发声及呼吸器官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舞蹈表演专业因用人单位需求,女生身高不到160cm、男生身高不到170cm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  经本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广州体育学院学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3〕3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号)公布的标准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5000元。

住宿费标准:大学城校区四人间每生每年1700元、六人间每生每年1300元;沙河校区四人间每生每年1800元、六人间每生每年1600元。

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为上年度物价标准,如遇学费或住宿费调整,则按上级部门批准同意实施的新标准执行。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63636

传    真:020-39363666

电子邮箱:xh39363636@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xhcom.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xhcom.edu.cn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黄紫劲

监督电话:020-39363338

传    真:020-39363338

电子邮箱:xhjj2006@163.com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党委会会议审定通过,适用于星海音乐学院2023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授权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