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规、国务院和广东省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院校名称:星海音乐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0587
第五条 学校地址、邮编:
校本部:广州市大学城外环西路398号,邮编:510006
沙河校区(乐器工程系、舞蹈学院):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48号,邮编:5105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证书学校名称:星海音乐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退学者,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在广东省,我校“统考+校考”和“校考”专业录取批次为提前本科批次,“统考”专业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在广东省外,均以各省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我校2019年本科招生总计划数1260名。预留计划不超过总计划的1%,用于同分点及生源数量多、质量好的专业录取。预留计划的录取将根据各省(区、市)、各专业上线生源投档情况及录取进度,由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招生计划最终以广东省招生办的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为保证生源质量,各院系(专业)具体招生名额可根据生源实际情况对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计划调整须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我校是教育部批准的部分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2019年的非广东省招生专业,不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确保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艺术类(含音乐类、舞蹈类)分类录取。
第二十条 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程考试及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为保证招生质量,专业考试结束后,我校将统一对专业成绩进行复核,所有考生的专业成绩复核无误后方为有效成绩。对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专业复查不合格或有舞弊行为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二条 我校是教育部规定的自主划线院校之一。广东省考生报考音乐学(音乐教育)专业执行广东省音乐类本科线,其余专业将根据各省生源情况自主划定专业分数线和高考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考生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如达到我校划定最低控制分数线,经政审体检合格,将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及投档情况,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录取。具体如下:
(一)除舞蹈表演、舞蹈学、舞蹈编导专业外,报考其余各院系(专业)的基本乐科成绩须达到我校划定的资格线。
(二)我校所有专业文理兼招,文理统一划线。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具体录取细则:
(一)音乐学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60+(高考文化成绩÷文化课满分)×40
(二)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录音艺术专业、艺术与科技专业、舞蹈学专业:
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专业成绩满分)×70+(高考文化成绩÷文化课满分)×30
(三)音乐学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录音艺术专业、艺术与科技专业、舞蹈学专业:
综合分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如专业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四)音乐表演专业、表演(音乐剧)专业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基本乐科成绩高的考生;如基本乐科成
绩相同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五)舞蹈表演专业、舞蹈编导专业
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且计划余额不足时,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如高考文化成绩相同,优先录取语文单科成绩高的考生。
(六)音乐教育面向全国招生,广东省考生均须参加声乐科目考试,器乐仅招钢琴专业考生。
我校术科类(音乐)统考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果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录取原则为院校志愿优先,在院校志愿优先的基础上采用分数优先的原则。分数计算方式同第一次投档录取的计算方式相同。
第二十五条 其他录取细则
(一)不同专业之间的专业课考试成绩不能通用。
(二)我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三)非广东省考生如所在省(区、市)要求参加艺术统考,则考生应按规定参加统考并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录取。
第二十六条 我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在广东省,报考艺术类(音乐类、舞蹈类)考生,参加高考文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3门科目普通高中学考,参加高考理科类文化课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思想政治、历史、地理3门科目的普通高中学考;且至少须有2门科目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二十八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本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乐器修造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听力有要求,请患有耳膜穿孔、慢性中耳炎等影响听觉功能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演唱专业因用人单位对考生发声器官有要求,请患有发声及呼吸器官疾病的考生慎重报考;舞蹈表演与教育专业女生身高不到4000px,男生身高不到4250px的考生请慎重报考。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5000元。
住宿费:大学城校区每生每年1700元;沙河校区每生每年1800元。
上述收费项目及金额为上年度物价标准,如遇学费或住宿费调整,则按上级部门批准同意实施的新标准执行。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条 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一)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每次可获奖学金8000元,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每次最高可获奖学金5000元。
(二)助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贫困学生,每年评审一次,每人每次可获5000元;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评审一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每人可获得2000-4000元;临时困难补助金是资助有突发情况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三)勤工助学: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让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劳动以获得报酬,以补贴生活费用。
(四)助学贷款:对家庭经济困难,无法交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贷款最高金额为8000元。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申诉。
联 系 人:黄紫劲
监督电话:020-39363338
传 真:020-39363338
电子邮箱:xhjj2006@163.com
第三十五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9363636
传 真:020-39363666
电子邮箱:xh39363636@126.com
学校网址:http://www.xhcom.edu.cn
招生网址:http://www.xhzsb.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星海音乐学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星海音乐学院授权星海音乐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